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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83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8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马某某,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辩护人金跃辉,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姣红,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金跃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利用QQ群发布介绍作陪富婆的虚假广告,经添加好友,诱使被害人于某某至本区人民北路XXX号开元名都大酒店,后通过微信聊天以会员费、诚意金等名义骗得于某某人民币8,700元。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8,7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明细,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介绍作陪富婆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曾因诈骗犯罪被刑罚处罚,再次实施类似的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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