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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72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7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1张。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6年7月26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33,850.60元。2015年4月起,农业银行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催收,而被告人杨某某在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2018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结清本息。
  2011年2月和2013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领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2张。自开卡使用至2016年7月26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00,195.09元。2015年12月起,兴业银行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催收,而被告人杨某某在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8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农业银行和兴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函及寄件清单,证人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195.09元,偿还了银行全部透支款项,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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