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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66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6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2,男,199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辩护人杨晶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宋某某(曾用名:宋盼盼),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吴海松,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肖某某(曾用名:肖朋朋),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程宇豪、颜美星,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余某1,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余某2,女,199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辩护人吴晓燕,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王某某,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
  辩护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宋某某、肖某某、余某1、余某2、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杨晶晶、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海松、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颜美星、被告人余某1及其辩护人李勇、被告人余某2及其辩护人吴晓燕、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方得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起,汪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号亭福大厦5楼上海市蜀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偲公司”),安排被告人肖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出资通过他人建立“旦旦”和“豆豆”微信云交易平台,将平台账户绑定个人银行卡,并为平台先后招募被告人陈某2、宋某某、肖某某、余某1、余某2、王某某等人担任代理,通过各自平台代理账号配套的微信二维码,让他人扫码进入平台的方式发展赌客,并接受赌客投注进行赌博活动。至案发旦旦平台涉案参赌微信账号200余个、涉案赌资数额达人民币500余万元,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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