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667号 (3)
四、被告人余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余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审 判 员 钱 莹
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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