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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384号 (3)
  2、同案证人沈2、李1、董某某、苏某、邵某1、刘某4、袁某某、沙某某、王某5、徐4的证言及相应辨认笔录证实,才助公司以招工为名对多名求职者实施诈骗,被告人李某3负责管理文员及安排求职者去向等工作,被告人冯2先后在体育中心店和松江汽车东站店担任文员,负责在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及接打电话等工作的事实。
  3、证人李某2、张某7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某2系本区茸梅路XXX号上海安贞医院的院长,张某7系上海安贞医院分管体检业务的副院长,自2017年5月25日左右,同案证人李1将才助公司的体检业务交由上海安贞医院,体检收费160元,其中110元返给才助公司。约一个月后,体检收费170元,其中120元返给才助公司。经张某7照片辨认,指认同案证人苏某是到其医院拿钱的男子的事实。
  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从同案证人沈2、董某某、苏某、袁某某、陈方毅、沙某某、徐4处共扣押13部手机,从同案证人董某某处扣押POS机、收据、工作证、笔记本、上海安贞医院体检介绍信等物品的事实。
  5、互联网招聘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一方通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后通某互联网站向被害人发送短信谎称被害人未能应聘成功的情况。
  6、上海安贞医院门诊医生项目汇总表证实,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9日,涉案劳务中介门店在安贞医院体检的人数(超过本案认定的人数)及金额的事实。
  7、档案机读材料证实,上海才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系同案证人邵某1的事实。
  8、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迪斯尼)、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欢乐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上海野生动物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夏海趣城市沙滩管理有限公司、星巴克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轨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其等公司均由公司直接招聘或委托专门的劳务机构负责招聘的事实。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及被告人李某3、冯2到案经过的事实。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3、冯2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间所证明的事实均能相互印证,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3、冯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3、冯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3、冯2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冯2向本院退缴相应违法所得并预缴相应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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