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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384号 (4)
  一、被告人李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冯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冯2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某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余 乐
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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