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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68号 (2)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毒品予以收缴(已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 华
人民陪审员 潘明娟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书 记 员 陈姗姗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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