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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97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9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罗某某,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号三林茶室与朋友喝酒唱歌时,因点歌问题与茶室工作人员蒋某某发生纠纷,后无故向蒋某某面部投掷玻璃杯,致使蒋面部受伤及牙齿松动,构成轻伤、轻微伤。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罗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失控,就地取材打伤被害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罗某某系自首,偶然性犯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0日晚,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号三林茶室唱歌,罗某某等人因点歌与茶室工作人员蒋某某发生争吵,罗某某遂拿起桌上的玻璃杯砸向蒋某某面部,致蒋某某上唇裂伤,牙齿松动。事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当日晚,被告人罗某某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蒋某某面部遭受外力作用致上唇全层裂伤,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1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左上中切牙冠折,右上中切牙Ⅰo松动,构成轻微伤。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亲友与被害人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向蒋某某支付赔偿款2万元,蒋某某对被告人罗某某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实在为客人点歌时,与一男性客人发生争执,该男子即用玻璃杯砸伤了其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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