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167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6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辩护人马晓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同年5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马晓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马某某通过QQ下载、收受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8,000余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笔录、扣押清单、电脑截图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马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系初犯,年纪轻,文化程度低,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建议法庭对马某某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网络下载、收受等方式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意欲将相关信息销售给他人予以牟利。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韵馨苑XXX号XXX室被抓获,民警当场查扣了马某某持有使用的笔记本电脑1台,从该电脑的硬盘中提取了马某某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15万余条。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欲出售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9月11日民警在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韵馨苑XXX号XXX室马某某住处查获了魅族牌移动电话1部、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
  2.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报告,证实从马某某处扣押的东芝笔记本电脑的硬盘中导出了大量的文件,文件中出现的符合手机号码规则的记录有158,614条(已根据手机号码规则去重)。在鉴定过程提取的数据显示,马某某通过不同的QQ账号与他人联系获取、销售信息。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