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3刑初44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3刑初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张严锋,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桑依亭,四川泰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2,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告人田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张某某、田2提供辩护,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严锋、桑依亭,被告人田2及其辩护人何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贩卖香烟牟利,从日本大阪出发,乘坐HO1336航班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为逃避海关监管,张某某事先联系被告人田2,由田2利用机场工作人员的身份,将装有共计190条香烟的两只行李箱及一个黑色背包,伪装成旅客遗留行李,并选走无申报通道入境;张某某则另行携带一个装有共计21条香烟的绿色背包,经由无申报通道入境。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计核,张某某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1,731.2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田2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13,177.26元。
同日14时30分许,田2在将上述货物带出海关监管区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海关关员现场查扣了田2携带的货物,并电话通知已先行通关的张某某返回接受查验,在扣留相关货物、物品后,将两人放行。2017年8月4日,张某某、田2经电话通知,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田2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经共谋后分别携带货物、物品走私入境;其中,张某某偷逃应缴税额12万余元,田2偷逃应缴税额1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田2的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张某某、田2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张某某在免税店购买的香烟不能以免税店出具的标价为依据计核偷逃税额,而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进行计核;2、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于田2先行过关但接到电话后主动返回,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多次供述稳定一致;3、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其因法律意识淡薄才犯罪,案发后主动反省并缴纳罚金,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香烟已被扣押未流入社会,希望法庭能结合张某某的家庭状况等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田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田2与张某某电话联系的内容并没有犯意的意思联络,本案缺乏两名被告人共谋的证据,且田2帮他人推行李、在行李上放标识并不能免检,反而会增加被检查的风险;2、免税店购买香烟是否有优惠、成交价格如何,需要侦查机关调取,不能以免税店提供的标价作为核税依据;3、田2于庭前主动缴纳罚金,香烟被扣押已对国家税收损失予以弥补,希望法庭对田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侦查机关调取的《出入境记录》《行李票》《情况说明》《介绍信》《证明》、涉案货物实际购买价格《收据复印件》、刑事摄影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核税说明》,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人韩某、袁某、田1等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田2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田2分别向本院缴纳了8万元和5万元。
关于免税店购买香烟的计核依据的问题。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在案的供述,20条香烟是其在日本大阪机场的免税店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相关凭据已经丢失,因此没有证据证实其上述20条香烟的真实成交价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海关在无法查明20条香烟实际成交价格后,采用日烟国际提供的相同免税香烟的标价作为计税依据,符合我国计核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妥。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