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3刑初44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3刑初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张严锋,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桑依亭,四川泰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2,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告人田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张某某、田2提供辩护,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严锋、桑依亭,被告人田2及其辩护人何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贩卖香烟牟利,从日本大阪出发,乘坐HO1336航班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为逃避海关监管,张某某事先联系被告人田2,由田2利用机场工作人员的身份,将装有共计190条香烟的两只行李箱及一个黑色背包,伪装成旅客遗留行李,并选走无申报通道入境;张某某则另行携带一个装有共计21条香烟的绿色背包,经由无申报通道入境。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计核,张某某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1,731.2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田2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13,177.26元。
  同日14时30分许,田2在将上述货物带出海关监管区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海关关员现场查扣了田2携带的货物,并电话通知已先行通关的张某某返回接受查验,在扣留相关货物、物品后,将两人放行。2017年8月4日,张某某、田2经电话通知,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田2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经共谋后分别携带货物、物品走私入境;其中,张某某偷逃应缴税额12万余元,田2偷逃应缴税额1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田2的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张某某、田2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