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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50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5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杨海峰,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52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及辩护人杨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9月,被告人谷某某经事先预谋,在本区海港开发区工作生活期间,使用少女头像注册名为“佳佳”的微信号,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谎称自己能提供色情服务,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以嫖资、购买避孕套、开门费等理由,让被害人汪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赵某1、胡某某、江某某、赵某2以微信红包、转账方式支付其人民币223.14元、964.6元、900元、600元、600元、1100元、108元,共计人民币4495.74元。
  被告人谷某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民警调查询问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赵某1、胡某某、江某某、赵某2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搜查、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案发经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微信照片、聊天记录、微信付款明细照片,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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