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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68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6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诸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初,被告人诸某某多次为高某某、黄某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凌家村241号的住处开设筒子麻将“二八杠”赌场。2017年12月2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凌家村241号被告人诸某某住处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诸某某及高某某等人和参赌人员共23人,查获赌资人民币10,840元、赌具麻将牌一副。
  另查明,被告人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高某某、黄某某、李某、渠某某、吴某某、魏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吴某某、袁某某、金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某、武某某、闫某某、谷某某、周某、徐某某、尤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抓获和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诸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诸某某的犯罪罪名、认定其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诸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诫勉语:诸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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