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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65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6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买买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买买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买买提携带一包计0.47克毒品海洛因至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北青公路联友路北约100米处,以人民币250元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赵伟,在交付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毒品毒资被依法扣押,其中毒品已被依法收缴。
  另查明,被告人某某·买买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买买提于2017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买买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杜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量笔录、称量视频、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买买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仍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出售,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某某·买买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某某·买买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买买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买买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法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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