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8刑初65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6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中旬至同年4月14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自己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龙甸237号的住处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并抽取好处费。2018年4月14日21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及参赌人员二十余人,缴获赌具筒子麻将1副、涉案资金人民币44,000余元等物。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汤某某、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高某某、朱某某、姚某某、潘某某、沈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杭某某、沈某某、陆某某、万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赌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罪名、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袁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赌具及赌资予以没收。
诫勉语: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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