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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58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5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赵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其租赁经营的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某某内容留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通过分成嫖资牟利。2017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对该处进行检查时,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刘某某、袁某某、郭某某与嫖客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童某某。
  另查明,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程某某、刘某某、袁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童某某、石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笔录,聊天记录、租房合同、支付信息、账册明细,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为他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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