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8刑初55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5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贾某某、王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医院检查报告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指控,2015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尹某因赵某某女朋友离开星光灿烂KTV而对赵某某心怀不满,后其纠集吴某某、段某某(均已判刑),又通过吴某某纠集王某、王某某、贾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准备伺机殴打赵某某,因赵某某察觉而未果,后赵某某找到被害人谢某某求助。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某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87号门口与被害人谢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吴某某、王某、王某某、贾某某、段某某等人对谢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因外伤致左侧四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外伤性血尿,构成轻微伤。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及轻微伤,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尹某因赵某某女朋友离开星光灿烂KTV而对赵某某心怀不满,后其纠集吴某某、段某某(均已判刑),又通过吴某某纠集王某、王某某、贾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准备伺机殴打赵某某,因赵某某察觉而未果,后赵某某找到被害人谢某某求助。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某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87号门口与被害人谢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吴某某、王某、王某某、贾某某、段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谢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因外伤致左侧四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外伤性血尿,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已向被害人谢某某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尹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赵某某、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贾某某、王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本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医院检查报告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