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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45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4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证人齐某某、王某、顾某某、张某、朱某、刘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司录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丢失数据情况说明、上海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电脑截图,U盘数据鉴定核查情况说明、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电子数据取证照片记录表、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光盘,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租赁合同,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指控,2017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武某至其原工作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内,擅自打开公司员工电脑,采取非法剪切方式,窃取公司物流客户信息27万条并保存至其移动存储设备中。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案发时虽然自己提出了离职申请,但离职程序尚未完成,且未窃取公司客户信息,其暂住处查获的U盘非其所有。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武某至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X号X栋X室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已离职的情况下,擅自打开公司员工电脑,采取非法剪切方式,窃取公司物流客户信息27万条并保存至其移动存储设备中。
  以上事实,有证人齐某某、王某、顾某某、张某、朱某、刘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害单位提供的录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单位丢失数据情况说明,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电脑截图,U盘数据鉴定核查情况说明,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电子数据取证照片记录表,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光盘,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租赁合同,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武某亦作了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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