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58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5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辩护人陈德子,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德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庞某某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1张。自2010年11月2日至2013年10月23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164,660.65元。2012年7月起,农业银行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催收,而被告人庞某某在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银行全部透支款项,并预缴了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农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函及封发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捉获经过、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又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全部透支款项,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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