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7刑初552号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5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夏2,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赵琳,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2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2及其辩护人赵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夏2在担任本区荣乐西路758弄新理想花园小区销售经理期间伙同丁某、程某某(均已判刑),在被害人仇某某购买该小区46号1401室的过程中,虚构买房需收取“电商费”的事实,骗取仇某某人民币17万元。
  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夏2途经本市沪渝高速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先后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仇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丁某、程某某的证言,证人葛某某的证言、收据、《商品房出售合同》、POS机刷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夏1、金某某、高某、陈某、姚某某的证言、《承诺函》,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明被告人夏2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2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然被告人夏2在法庭审理之前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当庭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仇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夏2予以处罚。
  被告人夏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在此次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被告人夏2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夏2系初犯,其与丁某、程某某共同参与犯罪,分工负责,参与程度较低,作用相对较小;2、被告人夏2及其家属通过丁某及丁某的父亲,将收取款项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夏2犯罪前有稳定工作,且有房地产经纪公司愿意接收其从事房屋销售工作。综上,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夏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夏2在担任本区荣乐西路758弄新理想花园小区销售经理期间,伙同丁某、程某某(均已判刑)在被害人仇某某购买该小区46号1401室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买房需收取“电商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仇某某人民币17万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