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552号 (3)
被告人夏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余 乐
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
书 记 员 朱慧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