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627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6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2,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侯1、侯某2,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2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2及辩护人侯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2以牟利为目的,在qq热聊平台上从他人处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购得淫秽视频二十部,通过与他人交换等方式共计取得淫秽视频八十余部。被告人陈2为非法牟利将上述视频以人民币10元二十部的价格向他人出售。
2018年1月,被告人陈2向朱某某出售上述视频中的44部,共计获利人民币20元。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44个视频文件中有43个属淫秽文件。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陈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2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相关发片记录照片,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及淫秽文件目录,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目录,相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qq账号照片、微信及qq红包记录照片、聊天记录照片,qq文件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是以买者的身份进行交易,因受到了利益的诱惑,才去从事买卖淫秽视频的行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犯罪也是为了小利。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2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陈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2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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