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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580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4年9月9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张某某,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张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起,被告人马某某将其经营的上海黎荣镍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荣镍网”)配电房托管给上海家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安公司”),家安公司管理人员李某(在逃)、董某某(已被判刑)等人对该企业配电房电表、互感器进行非法加装、改造,并安装监控设备,派出工作人员入驻配电房,通过对联合接线盒进行停表操作窃取国家电力。被告人马某某知悉窃电情况后,于2016年8月停止托管。
  2017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再次进行配电房托管,在明知董某某等人以前述形式窃电的情况下,仍放任家安公司人员继续使用该企业线路盗窃电力至2017年3月上旬,累计盗窃国家电力达144,806度,价值人民币101,284元。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陆续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向本院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101,2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国网上海金山供电公司、松江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李某、陈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证人董某某、金1、徐某、庄某、高某、沈某某、凌某某、倪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韩某、欧某某、赵1、姚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罗某某、冯某、陆某某、金某2的证言,相关供电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员工信息、考勤表,国网上海金山供电公司、松江供电公司出具的电量分析,公安机关调取的窃电企业与家安公司账户信息、往来统计,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侦破、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并没有积极去实施,而只是放任,被告人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结合被告人身体情况等,建议在量刑中对被告人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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