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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57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5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3,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杜某某,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2,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陆2,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2,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邱某,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3、姚某2、罗某2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3、姚某2、罗某2及辩护人杜某某、陆2、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3将其经营的上海纬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珏实业”)配电房托管给上海家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安公司”),家安公司管理人员李某(在逃)、董某某(已被判刑)等人对该企业配电房电表、互感器进行非法加装、改造,并安装监控设备,派出工作人员入驻配电房,通过对联合接线盒进行停表操作窃取国家电力,累计盗窃国家电力421,391度,价值人民币337,778元。
  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赵3在明知窃电情况后,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放任家安公司人员继续使用该企业线路盗窃电力至2016年12月,累计盗窃国家电力达182,204度,价值人民币146,051元。
  2、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中旬,被告人姚某2将其经营的上海鑫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食品”)配电房托管给家安公司,家安公司管理人员李某、董某某等人对该企业配电房电表、互感器进行非法加装、改造,并安装监控设备,派出工作人员入驻配电房,通过对联合接线盒进行停表操作窃取国家电力,累计盗窃国家电力290,173度,价值人民币211,363元。
  2017年2月初,被告人姚某2在明知窃电情况后,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放任家安公司人员继续使用该企业线路盗窃电力至2017年3月中旬,累计盗窃国家电力达147,878度,价值人民币107,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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