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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53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5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辩护人陆某,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及辩护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初,被告人聂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自拍的淫秽照片上传至其QQ空间并设置密码,通过QQ、微信等方法招揽人员,在收取钱款后将密码发送给他人,供他人登入其QQ空间后观看,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000余元。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聂某某为非法牟利,通过QQ将4部淫秽视频发送给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经鉴定,被告人聂某某QQ空间中的119个图片文件属淫秽文件,发送给张某的4个视频文件均属淫秽文件。
  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其签字确认的相关截图,证人纪某某、杨某、张某的证言及截图,相关转账截图及收款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淫秽文件目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涉案系因其家庭条件困难,从小所受教育较少的原因,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的传播范围小,社会危害性亦较小,被告人当庭能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聂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为非法牟利,通过网络传播淫秽文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聂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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