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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99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9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陆自信(已被判刑)在住处聚众赌博,仍提供境外“申博”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供陆自信使用并约定盈利分成。陆自信利用该账号、密码聚众进行“百家乐”网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二十三万余元。
  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共同作案人陆自信的供述、辨认笔录,相关短信截图,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赌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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