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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74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7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郑何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于酒后返回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春泉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家中时,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周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该周,后该周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唐镇派出所民警奚某某在至上址接警过程中,遭被告人卢某无故辱骂并击打胸部。在增援的社保队员徐某某、黄某某到场并将被告人卢某带离现场过程中,又遭被告人卢某无故踢打。经鉴定,被害人奚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胸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大腿软组织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黄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前臂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4月1日,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卢某在家属帮助下缴纳了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黄某某、奚某某、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笔录,视频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民警基本信息及执法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案发经过表格、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卢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能在家属帮助下积极缴纳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卢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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