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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9刑初93号 (2)
  二、利用主持成民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的事实
  1、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缪某某在成民公司实际对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设计院)承租的本市静安区和田路XXX号部分场地进行物业管理并承担支出的情况下,擅自以归翔公司名义与中铁设计院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侵吞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30,607元。
  2、2010年4月,缪某某要求上海翔仁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仁公司)将归还成民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后通过虚构协议、虚开发票的方式进行平账予以侵吞。
  3、2011年11月,缪某某擅自决定将成民公司账上资金人民币288,000元转账至归翔公司账户,后通过开具劳务费发票进行平账予以侵吞。
  4、2012年10月,缪某某以成民公司名义向拖内公司申请劳务费人民币251,660元,后通过支票背书不入账的方式将该笔款项转入归翔公司账户予以侵吞。
  被告人缪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至拖内公司接受谈话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拖内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汽集团《档案机读材料》《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设立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产权变更的请示>》,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关于认购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问题的请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成民公司《档案机读材料》、拖内公司与成民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及附件、归翔公司《档案机读材料》及相关登记材料、《上海成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等,万众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拖内公司出具的《职工简历表》《职工退休审批表》《返聘人员工资核定表》《返聘工资清单》、《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工行天东银行凭证》《费用支付申请单》《内部报告单》《关于新市南路XXX号安全隐患整改及动迁赔偿的请示》,归翔公司出具的《发票》等材料等,拖内公司提供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工行天东银行凭证》《支票存根》,拖内公司、万众公司出具的《缪某某职务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朱某某、席某某、徐某某、姚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刘某、赵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汽集团与拖内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移动公司与归翔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共移动通信基站房屋租赁协议》、移动公司出具的《报账单详情》等,铁塔公司提供的《移动通信基站楼顶塔/顶楼抱杆租赁协议》《东区电信局(股份)综合费用报账单》《租赁协议书(新市南路基站续签)》《关于转让CDMA业务涉及合同转让事宜的同意函》《说明》,归翔公司出具的《发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月度收支情况表》等书证,归翔公司与弘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与归翔公司签订的《停车服务协议》《经费支出报销单》等,成民物业与上海老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概况》《施工承包合同》及付款凭证,成民公司与中铁设计院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中铁设计院出具的《付款凭证》《发票》《招商银行付款回单》,《成民物业人员名单》《成民物业薪资清单》,翔仁公司出具的《借据》《付款凭证》《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工商银行对账单》《转账凭证》《发票》、与成民公司签订的《协议》等,成民公司出具的《收据》《对公明细查询单》,《归翔月度收支情况报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提供的归翔公司《客户存款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翔殷支行提供的《对公明细查询》,上海市文汇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缪某某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案发经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常州星河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分行电子回单》《说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封决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回复的《协助查封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五角场支行回复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缪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缪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缪某某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缪某某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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