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9刑初93号 (3)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缪某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同时提出2015年10月1日后涉及新市南路XXX号顶楼出租给移动公司、铁塔公司而收取的租金,因该部位的租金已由弘乐公司支付给拖内公司,且缪某某也有支付给弘乐公司,故该部分租金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缪某某于2008年受拖内公司委派担任万众公司全资子公司成民公司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上汽集团旗下国有不动产资产,后拖内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由上汽集团转让给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集团),被告人缪某某仍在成民公司从事相应职务。2008年至2017年期间,缪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人民币63,510元;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人民币3,694,998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利用管理房产、土地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不动产收益的事实
1.2008年4月至2017年3月,缪某某擅自以归翔公司名义将本市虹口区新市南路XXX号部分楼顶出租给移动公司,侵吞租金共计人民币857,020元。其中,2008年9月25日前侵吞租金人民币63,510元。
2.2009年10月至2012年11月,缪某某擅自以归翔公司名义将本市虹口区新市南路XXX号部分楼顶出租给电信公司,侵吞租金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3.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缪某某擅自以归翔公司名义将本市虹口区新市南路XXX号部分楼顶出租给铁塔公司,侵吞租金共计人民币220,000元。
4.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缪某某擅自以归翔公司名义将本市虹口区新市南路XXX号四楼出租给弘乐公司,侵吞租金共计人民币302,220元。
5.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缪某某擅自以归翔公司名义将本市静安区和田路XXX号部分场地出租给市高院,侵吞停车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189,001元。
二、利用主持成民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的事实
1.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缪某某在成民公司实际对中铁设计院承租的本市静安区和田路XXX号部分场地进行物业管理并承担支出的情况下,擅自以归翔公司名义与中铁设计院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侵吞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30,607元。
2.2010年4月,缪某某要求翔仁公司将归还成民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后通过虚构协议、虚开发票的方式进行平账予以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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