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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9刑初93号 (4)
  3.2011年11月,缪某某擅自决定将成民公司账上资金人民币288,000元转账至归翔公司账户,后通过开具劳务费发票进行平账予以侵吞。
  4.2012年10月,缪某某以成民公司名义向拖内公司申请劳务费人民币251,660元,后通过支票背书不入账的方式将该笔款项转入归翔公司账户予以侵吞。
  被告人缪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至拖内公司接受谈话时主动交代上述事实。
  被告人缪某某已向拖内公司退出赃款人民币127,020元,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帮助退缴了赃款人民币3,631,488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拖内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汽集团档案机读材料》《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设立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产权变更的请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关于认购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问题的请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关于上海巴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拖内公司提供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等书证,证实拖内公司原属于上汽集团下属全资国有子公司,因上汽集团以所持23家独立供应汽车零部件企业股权及业务相关的其他资产认购巴士集团定向增发的股票,拖内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被交易变更产权至巴士集团,故拖内公司2008年9月25日前系国有公司。
  2、万众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等,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成民公司《档案机读材料》《上海成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拖内公司与成民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及附件等书证、拖内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职工简历表》《职工退休审批表》《返聘人员工资核定表》《返聘工资清单》等书证、拖内公司、万众公司出具的《缪某某职务证明》、证人徐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拖内公司系万众公司股东,万众公司实际由拖内公司控制,其董事大部分由拖内公司管理人员担任,成民公司系万众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主要工作人员均由拖内公司委派,缪某某于2008年起由拖内公司委派至成民公司担任总经理,成民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括缪某某的社保和工资关系均由拖内公司结算,拖内公司委托成民公司对拖内公司的房地产进行物业管理,房地产的出租收益均归拖内公司所有,成民公司未有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房产或者收取租金,缪某某的职责是负责成民公司的日常管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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