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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9刑初93号 (6)
  6、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提供的归翔公司《客户存款对账单》、归翔公司《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月度收支情况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翔殷支行提供的《对公明细查询》、上海市文汇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涉案单位与归翔公司等的财物往来情况及本案被告人缪某某涉案的具体数额。
  7、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缪某某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缪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经拖内公司通知后主动至公司监察部门接受调查谈话,在谈话过程中对其犯罪行为予以承认的事实。
  8、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封决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常州星河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分行电子回单》《说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回复的《协助查封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五角场支行回复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缪某某处扣押涉案财物及本案涉案财物已被查封、冻结的事实。
  9、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系拖内公司员工,由拖内公司委派至成民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管理拖内公司委托成民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公司房地产,2008年至2017年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合计侵吞公司资产人民币3,758,508元的事实。
  上列证据,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并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缪某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及2015年10月1日后涉及新市南路XXX号顶楼出租给移动公司、铁塔公司的租金数额应从缪的犯罪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拖内公司出具的《职工简历表》《职工退休审批表》《返聘人员工资核定表》《返聘工资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拖内公司、万众公司出具的《缪某某职务证明》、归翔公司《档案机读材料》及相关登记材料、证人朱某某、候根林、徐某某、姚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均能证实成民公司应上汽集团要求,经拖内公司要求而成立,其主要作用就是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拖内公司房产的物业管理,缪系拖内公司派至成民公司担任总经理以管理好拖内公司房产的日常维护工作,其人事关系在拖内公司,其工资也有由拖内公司发放,至退休时仍是拖内公司员工,缪作为拖内公司派到成民公司的人员在成民公司从事的是对拖内公司房产的管理维护工作,故被告人缪某某在拖内公司未转制前属于国有公司委派至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归翔公司与弘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人田某某的证言均能证实弘乐公司的租赁区域仅涉及新市南路XXX号二楼及四楼部分,未涉及四楼顶楼的基站所处位置,占用基站位置单位所应交付的租金与弘乐公司支付的租金不存在重叠部分,缪某某侵吞的上述位置两家单位交付的租金应计入其犯罪金额。综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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