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9刑初491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9刑初4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暂住本市虹口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8月,被告人陈某2申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后,持卡进行消费、套现。截止2015年11月底,该卡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528.88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陈某2仍未予归还。
2010年11月,被告人陈某2申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后,持卡进行消费、套现。截止2015年12月4日,该卡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8,2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陈某2仍未予归还。
2018年2月6日,被告人陈某2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在家属帮助下归还了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2的户籍资料,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陶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张某的陈述,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分别提供的信用卡申领表等申请材料、催收证明,银行结清证明,被告人陈某2家属提供的退赔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2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家属帮助下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2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