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9刑初465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9刑初4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2,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暂住本市长宁区。
  辩护人陈骏,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8〕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2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2及其辩护人陈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2于2018年3月21日3时许,经事先微信联系并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4,000元后,将装在透明塑料袋内外包深蓝色纸盒和深蓝色手提袋的净重2.64克的3颗灰色药片和2颗绿色药片放置在其暂住地楼下报箱上,后由邓某某(已判决)自行取走。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5颗药片中检出MDMA成分。
  被告人杨2于2018年3月21日3时30分许,经事先微信联系并支付宝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4,000元,将用透明塑料封装袋包装的共计净重1.99克的5颗绿色药片贩卖给杨某1,后杨2在其暂住地楼下与前来取毒品的乔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5颗药片中检出MDMA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1、邓某某、乔某、周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截屏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拍摄的照片、视频、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2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2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2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