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9刑初159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9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
  辩护人王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自2016年3月起,由闵某(另案处理)招募后,在位于本市欧阳路XXX号法兰桥商务园XX号楼X-X楼的上海金堂拍卖有限公司担任鉴定师,与闵某、汪某某、刘某1、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开展所谓藏品交易活动。从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间,其在无鉴定资质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带来鉴定的藏品作虚假鉴定,确定藏品名称和款式,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后,再由业务员以为客户高价拍卖藏品并举办虚假的拍卖会为由来欺骗客户,诱骗被害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以宣传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秦某某除领取工资外并从骗取的宣传费中获取提成等。经审计,被告人秦某某参与骗得被害人艾某某、柏某某、毕某某等331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233,600元。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其暂住处本市欧阳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秦某某要求家属退出了赃款人民币58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艾某某等331人的陈述、提供的《委托拍卖合同》、《费用明细》、《收款收据》等书证,同案关系人闵某、汪某某、刘某1、付某某、刘某2等人的供述,证人谢某某、赵某某等55人的证言,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秦某某能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秦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