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9刑初159号 (2)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连同退出的赃款一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 琳
人民陪审员 李玉飞
人民陪审员 田永生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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