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4刑初29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唐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蒋某,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韩某(曾用名:韩某),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蒋某、韩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蒋某、韩某及许某等人原在本市徐汇区钦州北路218号田尚坊地下一层“熊猫吃货”餐厅等地工作。2017年6月上旬,李某某等人认为该餐厅负责人拖欠其薪资,多次讨要未果。当月16日11时许,李某某、万某某、蒋某、韩某等人经商议,再次至上述餐厅所在地讨要薪资,但未见负责人出现,为发泄不满,遂采用关闭该餐厅外卖点餐平台的方式阻止餐厅正常营业,遭该餐厅工作人员、被害人王某某正当拒绝。随后,李某某、万某某、蒋某、韩某等人借机滋事,共同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左颈部皮肤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蒋某、韩某知他人打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均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获得王某某谅解。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蒋某、韩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均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蒋某、韩某均判处拘役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蒋某、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蒋某、韩某犯寻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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