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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292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2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任济舟,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乘坐出租车至目的地本市徐汇区龙吴路2588弄小区附近,后因支付车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进而殴打对方,导致路人围观,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在此处执勤的交警郭某某见状,依法上前处置,并要求李某停止殴打,但李某对郭某某拳打脚踢,阻碍执法,并致郭某某椎骨(S5)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随后,李某被增援民警当场抓获。另查,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mg/mL。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家属帮助下向郭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受伤民警,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旭光
书 记 员 林哲骏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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