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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24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1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辩护人童珏雯、包昕怡,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1,女,199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住江苏省无锡市。
  辩护人张晓东,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辩护人蔡茸茸,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辩护人李宏、魏晋,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2,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辩护人王徐苗,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桂某,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辩护人胡弘,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辩护人蔡欣慧,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8〕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朱某1、邵某某、黄某、朱2、桂某、蔡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1及其辩护人张晓东、被告人汪某、邵某某、黄某、朱2、桂某、蔡某及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包昕怡、蔡茸茸、魏晋、王徐苗、胡弘、蔡欣慧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5日2时许,被告人汪某纠集被告人邵某某、黄某、朱2、桂某、蔡某至本市,并指使被告人朱某1将被害人卢某某诱骗至本市西藏南路安澜路附近一街边花园,而后被告人汪某、邵某某、黄某、朱2、桂某、蔡某对卢某某实施殴打,致卢某某左侧第9、10前肋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1、邵某某、黄某、朱2、桂某、蔡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汪某向被害人卢某某赔偿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伤势照片及验伤结果,司法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及相关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汪某、朱某1、邵某某、黄某、朱2、桂某、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1、邵某某、黄某、朱2、桂某、蔡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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