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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247号 (4)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
  七、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郭延风
审 判 员 唐鸿发
人民陪审员 徐红富
书 记 员 苏文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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