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1刑初241号 (2)
  2、证人曹某、顾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工作情况,以及缴获的毒品照片和案发现场照片,证实尹某向被告人余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将购毒款转账给余某某,后公安民警在余某某暂住地当场查获毒品交易,并从室内查获另1包毒品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涉案毒品的重量以及查获、扣押、收缴等情况。
  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涉案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本案危害后果一般,被告人能当庭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延风
审 判 员 唐鸿发
人民陪审员 徐红富
书 记 员 苏文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