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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4刑初834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4刑初8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8]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秋贤、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在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大陆村碾子334号的住所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龚某某、秦某某(均另行处理)吸食冰毒。2017年12月中下旬某日19时许,程某某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秦某某吸食冰毒。2018年2月23日,程某某在嘉定区外冈镇甘柏村XXX号因吸毒嫌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某、龚某某、金某、朱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照片、工作情况,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人关于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郏义嘉
书 记 员 吴 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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