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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4刑初736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4刑初7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王立清,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刘勇,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朱燕,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8]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徐某、韩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牧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徐某、韩某某及辩护人王立清、刘勇、朱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上海顺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多公司)向上海铂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迪公司)承租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功路XXX号房屋用于物流经营等,后又将部分房屋转租给上海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力公司)、上海宝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塞公司)、上海壮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志公司)等单位。2017年3、4月,因丰功路XXX号内部分违章搭建需要拆除,被告人徐某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经上海翼展拆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韩某某同意,向嘉定区嘉定新城(马陆镇)市容管理办公室提交了翼展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承接上述地址相关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并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人陈某2,由陈某2安排人员施工。同年4月16日上午,夏金勇、胡安全(均已判刑)按照陈某2要求,安排施工人员至上述地址开展拆除作业,在明知胡清柒(已判刑)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安排胡清柒使用气割设备对现场钢架进行切割拆除,并在作业结束后,未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有效安全检查即离开。同日11时26分许,丰功路XXX号发生火灾,造成顺多公司、灵力公司、宝塞公司、壮志公司财物及铂迪公司房屋损毁。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胡清柒气割熔融物滴落引燃周边可燃物并蔓延扩大引发火灾。经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火灾造成的物损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2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7年9月21日陈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韩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同年10月27日自行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陈某2、徐某、韩某某向有关单位支付了赔偿款计人民币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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