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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更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刑更6号
  罪犯张某某。
  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7)沪0118刑初1276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于2018年6月13日书面提请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认为,罪犯张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因吸毒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请本院对罪犯张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依法作出了(2017)沪0118刑初1276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罪犯张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因吸毒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夏阳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小组司法奖惩讨论记录,青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司法奖惩讨论记录,夏阳司法所关于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报告,夏阳司法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违法情况说明,社区民警、志愿者及社工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法法律,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沪0118刑初127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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