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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34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3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甲。
  辩护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及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等30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李某某、贾某乙、田某某、雷某某、刘某某、申某某、王某甲、朱某某、江某某、纪某某、许某某、夏某某、程某某、邵某某、安某某、王某乙、吉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代收货款服务标准合同、淘宝COD运输合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工作情况、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201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贾某甲伙同许某某(已判刑)等人为进行电信诈骗,从他人处购得“平安银行”客户信息,低价购进虚假的苹果智能TV终端、手机充值卡及3D眼镜,联系快递公司发货和代为收款,并先后招聘李某某、申某某、邵某某、安某某、王某乙、贾某乙、吉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充当实施诈骗的话务员,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冒充“平安银行”员工向福建省、四川省、河南省、陕西省等地多名被害人拨打电话,谎称“平安银行”有感恩回馈活动要向客户赠送礼包,并以可用礼包中的购物券折抵,只需支付人民币199元就能购买可免费上网的苹果智能TV终端1只,还可免费获取手机充值卡3张和3D眼镜1副为由,诱使陈某某等被害人购买上述苹果智能TV终端,共计骗取人民币1,108,127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依法审判。
  被告人贾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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