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8刑初342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29年6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贾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沈宝琴
人民陪审员 陆秋云
人民陪审员 王 洪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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