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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48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0刑初4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8〕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上旬某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杨浦区周家嘴路4214弄通道内,破窗进入被害人宋某牌号为苏BEXXXX的金杯牌面包车内,窃得2根黄鹤楼牌香烟。
  2018年2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杨浦区盐山路XXX号马路对面的人行道上,采取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1牌号为皖A3XXXX的五菱牌面包车内行窃未果;至本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号门口,采取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某牌号为苏MLXXXX的江淮牌面包车内行窃未果。
  2018年2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门口,采用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牌号为皖SVXXXX的北京福田牌面包车内行窃未果,进入被害人孙某1牌号为苏MXXXXX的东风风行牌面包车内行窃未果;至本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门口,采用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2牌号为苏GHXXXX的福田风景牌面包车内行窃未果;至本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181弄内,采用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2牌号为渝F0XXXX的金杯牌面包车内行窃未果,进入被害人朱某某牌号为苏ADXXXX的东风风行牌面包车内行窃未果。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虹口区惠民路XXX号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周某某、宋某、吴某某、孙某1、张某2、朱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何贤斌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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