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索取十倍赔偿再审改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民再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男,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新世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在一审过程中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根据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法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本案干海参产品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T3206-2009》,该标准为农业部发布的干海参行业标准,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原判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有误。三、被申请人杨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购买商品并非生活所需,其目的是为获得相应赔偿,牟取利益,该牟利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不符,不应获得法律保护。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杨某辩称,一、本案干海参产品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T3206-2009》,该标准有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的规定,涉案干海参未按照规定标示质量等级,亦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新世界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干海参质量合格,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区食药监局)(京东)食药监食罚[2016]1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亦证明新世界公司销售的产品违反了法律规定,“推荐性标准”不等于食品就可以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三、杨某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商品,就应认定为消费者。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判决退货,驳回十倍赔偿请求
杨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理由及请求是:杨某于2015年6月4日在新世界公司购买了3盒辽渔码头尊品干海参(以下简称干海参),但该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新世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1.解除杨某与新世界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新世界公司退还杨某货款27 000元,杨某将海参退还新世界公司;2.判令新世界公司赔偿杨某27万元;3.新世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6月4日,杨某在新世界公司经营场所购买干海参3盒,合计2.7万元。包装标明的食品名称为辽渔码头尊品干海参,配料为刺参、食用盐,产品标准号SC/T3206-2009。一审庭审中,杨某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干海参行业标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与新世界公司买卖干海参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争议是干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是否承担法定赔偿责任。经查,新世界公司提供的产品执行标准为SC/T3206-2009,依此应当标明等级而未标明,该行为不符合食品标注要求。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法院认为,新世界公司销售的产品虽未标明等级,但该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符合适用法定赔偿的条件,故其要求新世界公司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针对杨某要求退货的请求,因新世界公司产品的标签存在瑕疵,应依消费者的要求办理退货手续。综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东民(商)初字第09386号民事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新世界公司退还杨某货款27 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杨某将本案干海参三盒退还新世界公司;三、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十倍赔偿
二审庭审中,杨某提交了东城区食药监局(京东)食药监食罚[2016]1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新世界公司销售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罚款126 000元。新世界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认为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涉案干海参违反标签规定,不能证明涉案干海参违反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据此查明:因新世界公司销售的干海参标签未标示质量等级,东城食药监局对新世界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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