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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索取十倍赔偿再审改判(4)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京02民终8958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93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93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新世界百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杨某支付27万元赔偿金。

再审查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中没有等级的划分,也没有明确区分等级的技术指标。

另查,新世界百货公司已按二审判决向杨某支付27万元赔偿金,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再查,2017年5月9日杨某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101民初9166号]起诉北京永安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堂医药公司),其于2017年2月25日在永安堂医药公司下属的永安堂百草店购买了龙宝牌干海参10盒,每盒4600元,价款共计46 000元。该产品标示为品名:干海参,配料表:干海参(刺参),原料产地:辽宁大连,使用方法:(略),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921052100173,产品标准代号:GB:31602—2015,保质期:两年,等级:一级,规格:60--70头,净含量:220克。杨某起诉理由之一为:涉案干海参虚假标注质量等级,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标示等级:“一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中没有等级的划分,也没有明确区分等级的技术指标,涉案干海参标注等级“一级”,没有依据,属于虚假宣传,因涉案产品不符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后该案调解结案:杨某获得276 000元的赔偿款。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916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干海参标签上没有标示等级是否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导致了食品不安全;新世界公司应否向杨某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再审查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中没有区分等级的技术指标,对划分等级没有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T3206-2009》中对干海参作了等级区分,但该标准为农业部发布的干海参行业标准,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本案中杨某以涉案干海参没有标示等级违反水产行业标准,进而证明涉案干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经营者要求获得购买产品价格10倍的赔偿,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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