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索取十倍赔偿再审改判(5)
另,本案中杨某以涉案干海参没有标示等级起诉经营者“退一赔十”,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另一案件中,杨某又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中没有等级的划分,经营者在干海参产品上标示了等级,属于虚假宣传,干海参产品不符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退一赔十”。杨某选择性适用干海参产品的不同标准,起诉理由自相矛盾,牟利动机明显,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亦不应获得法律保护。
综上,新世界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原判支持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欠妥,本院再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895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9386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5元,由杨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杨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晓
审 判 员 赵英波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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