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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3刑初43号 (2)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麦 珏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
书 记 员 蓝 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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