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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473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0刑初4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8〕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查某至本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弄XXX号门口,砸坏被害人黄某1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窗玻璃,窃得车内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努比亚牌Z11mini64G手机。
  2018年2月某日,被告人查某至本市杨浦区政悦路588弄对面路边停车位,砸坏被害人耿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窗玻璃,窃得车内人民币20元。
  2018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查某至本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门口,见被害人黄2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窗未关,窃得车内人民币6元。后被告人查某又至本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门口,砸坏被害人侯某、穆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窗玻璃,窃得车内一部价值人民币350元的三星牌GALAXYA716G手机。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查某因在本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门口盗窃财物的行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盗窃事实。民警从被告人查某处查获被窃努比亚牌手机、三星牌手机及作案工具,被窃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1、耿某、黄2、侯某、穆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的证言,案发现场、被窃手机、作案工具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被窃手机购买凭证,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查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查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查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查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丁文佳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查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查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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